我们公司进口一批货色,成交体例是FCA,因为营业人员粗心大意,向海关申报时报成了CIF,漏报了部门运保费,被海关查实,请问我们公司会因而被惩罚吗?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按照《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进出口货色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钱、商业体例、原产地、运抵地、最终目标地或者其他该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度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因而,贵司报错商业体例,漏报运保费导致漏缴部门海关税款的行为形成违反上述海关法令规范之违规行为。如经海关查实,可由海关予以惩罚。进出口货色、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色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能够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按照《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进出口货色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钱、商业体例、原产地、运抵地、最终目标地或者其他该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度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违法行为正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与行政惩罚。分析上述,按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及十四条第(二)项,R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惩罚:罚款人平易近币5万元。